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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法年度报告《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7-14 11:35:58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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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合法诉求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335件,同比下降8.04%;依法提起再审32387件,同比上升6.20%。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总结全国9省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督促全国各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增进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意见》确立了"立案信访窗口"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八项基本功能;明确了立案信访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五项工作制度;详细规定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接访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行为规范和接待用语,切实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全国已有78%的基层法院和85%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立案信访大厅,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发展。天津市三级法院大力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诉讼服务功能,规范接待秩序,保障群众诉权,促进案件流转。黑龙江高院把信访接待、审查立案与诉讼服务有机结合,全员参与,归口处理,分层接待,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讲求实效。北京、山东、广东、福建等地多年来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通过"争先创优"等评比活动,"立案信访窗口"的普及率较高,涌现出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山东省新泰市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福建市三明市中院等先进典型。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源头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各级法院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改善人民来访接待条件,为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提供方便;构建符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组成5个接访组赴信访任务较重省份驻地接访4887件次;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分9批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全力做好集体访、越级访特别是进京上访案件的排查处理工作,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各级法院从抓好初信初访入手,不断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将加强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卓有成效的调解、协调工作,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的根本好转。2009年,群众来访1054794人次,同比下降9.38%。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对各级法院审判监督职能重新分工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高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开始显现,中级法院再审办案数量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态势。进一步明确审监庭职能,更加合理地设置审判监督机构,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监督司法资源,成为当前和今后审判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断完善来信来访与申请再审分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指导各级法院将再审之诉与信访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统一纳入到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对于除此之外的来信来访,通过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妥善处理。明确区分再审之诉的审查工作与一般信访的应对工作,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得到及时保障,也使涉诉信访工作的对象更加明确、着力点更加集中,确保两项工作均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各级法院在实行诉、访分离的同时,注意认真对待、依法处理那些已经再审过但确实仍有问题案件的申诉,防止简单处理、简单驳回、简单答复。

  坚持依法纠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加强申请再审和申诉审查工作,对申请再审和申诉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对申请再审和申诉无理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2009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实行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定期通报、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对于因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造成涉诉信访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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