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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2005-2009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情况
2009年,行政案件数量继续上升且增长幅度较大。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54313件,审结154916件,同比分别上升8.02%和9.12%。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20312件,审结120530件,同比分别上升10.99%和10.49%。资源类收案21150件,同比上升11.89%;计划生育类收案4788件,同比上升72.98%;环保类收案2647件,同比上升67.21%;卫生类收案1529件,同比上升76.76%;商标类收案1376件,同比上升184.30%;民政类收案1232件,同比上升127.31%;物价类收案345件,同比上升189.92%;金融类收案200件,同比上升57.48%。
2009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情况
--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受理、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各级法院审结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38451件,同比上升18.40%;审结城建、公安、交通行政诉讼案件34833件,同比下降18.51%。
--研究解决行政审判中的难点问题。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全国部分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研究解决行政诉讼难点问题。会议强调,当前形势下,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必要,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救济渠道的选择权。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受理。要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权,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不该告"的问题;要着力要提高行政裁判公信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行政裁判的执行力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解决当事人"不愿告"的问题;要解除当事人"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的心理顾虑,营造起诉人不受打击报复,不出现当事人"不敢告"的社会氛围;要清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土政策",破除人为的诉讼障碍,解决当事人"不能告"的问题;要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注重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解决当事人"不会告"的问题。
--探索建立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指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为进一步推动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初就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进行了部署,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和审理好行政案件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政府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就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当地党委、人大,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推进政府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一些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起草和公布了行政审判白皮书,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浙江高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河南高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均受到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
--认真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国家赔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0%。
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由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就侵权事实确认、损害赔偿标准等进行充分陈述和辩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着力改变国家赔偿案件办案方法,将会议制改变为合议制。在坚持法定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协调处理,解决赔偿请求人获得实际赔偿。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得以实现。在2009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450件,赔偿金额为3406.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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