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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岳父大人"版权方状告网盘方侵权败诉

2013-12-17 16:26:00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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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软件公司在网盘网页中,已将网盘服务协议、网盘法律声明、网盘通知与反通知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公示,且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作品是否侵权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第二,根据公证书及光盘,涉案影片并未置顶或放在其他醒目位置,因此,无法得出软件公司对涉案影片进行了推荐。

  第三,影片2012年8月3日公映,影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软件公司也无从得知网盘海量内容中会存在该侵权影片。

  第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软件公司因涉案影片而直接获利。

  第五,软件公司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影片,软件公司已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软件公司不具有过错,适用“避风港原则”,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故对于影视公司要求赔偿5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普法链接

  何谓“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若网络提供商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被视为侵权。现避风港原则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适用需五个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2条进行了规定: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二、不能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和编辑;三、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四、没有直接获利;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否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只要符合以上五种情况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

  网络时代,谁没有下载过电影、歌曲呢?

  所以,尽管今天这个案子的主角是影视公司和网站,跟我们个人似乎没多大关系,但事实上,“隐藏”在这个案子背后的另外两个角色却和生活中很多人有关,甚至你就是其中之一——上传和下载影片的人。

  于是一个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有关的问题摆在面前——

  上传的看这边

  经营网盘的软件公司靠“避风港原则”撇清了责任,那么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将影片内容上传的人是否可以被追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律师,罗利军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要认定上传者侵权,要点有两个:一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有无造成实际损失。对于第一点,就是要证明上传者和网站之间有无经济交易,关于第二点,主要是看影片的下载量,可按照影片的市场票价予以统计实际损失,如果下载量很大,则可认定损失较大,但下载量大小之临界点,由于具体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司法界目前还没定论。

  下载的看这边

  如果影片“来路不正”,那下载者会被追责吗?罗律师分析:下载影片和上传影片一样,都需要从“营利”动机和“实际损失”两点来衡量。如果是市民自己下载观赏娱乐,虽也是对正版的侵权,但法律对此种用途进行了豁免。但如果下载者将影片用作向公众放映之用,动机以营利为目的,则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可以结合因侵权所得而定。

  罗律师表示,目前,此类案件诉讼起来很容易,但要告得赢就是另一回事了,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在取证方面是个难题。另外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类侵权无法证明侵权损失的,受害人可主张50万以下的赔偿,但在南京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就主张两三千元的赔偿。

[作者:左盛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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