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对于融资方的单体风险很难约束,将信托纳入数据库主要约束的是融资方,提高融资方的违约成本,弥补监管的不足
■本报记者 徐天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信托公司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对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央行此举,被认为是对日益膨胀的信托资产风险的防控,此次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央行指出,将有利于信托公司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也有利于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普益财富分析师范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纳入数据库其实主要是对融资方进行约束。此前监管层只能提示信托公司注意某类业务的风险,但是纳入数据库后,单个融资方的风险更易防控,目前信托已达近10万亿元的体量,将信托纳入金融信息数据库已是十分必要。”
防止风险传导
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融资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比重近年来呈明显上升态势,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膨胀,加上监管机构严控银行表外贷款风险,促使央行将信托纳入金融信息数据库。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到9.45万亿元,环比增长了8.29%;央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6月份,信托贷款规模为1162亿元,占当期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了11.2%。
范杰也对记者指出,信托业目前近10万亿元的体量使得其已有必要被纳入金融信用数据库。
近年来,已有多起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曝光违约、未及时偿付本息等风险事件。降低风险及防止风险向其他金融领域蔓延已是信托业的主要基调。而此次央行将信托纳入金融信息信用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信托风险的传导。
在具体操作上,央行指出,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将信托公司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对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对于已接入数据库的信托公司,人民银行将要求其报送全部贷款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等。对于尚未接入数据库的信托公司,将加快接入进度,实现对信托机构和信托贷款业务的全覆盖。上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水平,有利于信托公司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也有利于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不过此次央行在文中仅表示将信托公司贷款信息纳入数据库,范杰对记者指出:“信托公司提供的其他类型的融资方式,如债券投资等,事实上与贷款类似,都与企业的信用风险息息相关,但是从公开渠道仅看到了央行表示将信托公司贷款信息纳入数据库,并无涉及其他信托融资方式,不知原因为何。”
此外,央行同时表示,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委托贷款业务,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方案,拟将其信息尽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从融资端堵漏
央行此次将信托贷款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信托公司以往遇到的监管约束有所不同。
监管层对信托业的监管措施,一个是从信托公司的角度入手,从信托公司资质、业务合规性等方面设定监管指标,把控风险;另一层则集中在“销售端”,如规范信托产品代销仅能通过金融机构渠道、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及审核。但是从业务领域,监管层只能从大的方向上对信托公司进行约束,例如提示信托公司控制某类业务的增量、规避某些行业的周期性风险等等。
“此前监管层对于融资方的单体风险很难约束,此次将信托纳入数据库,其实主要约束的是融资方,提高融资方的违约成本,弥补这方面监管的不足。”范杰认为。
因此信托业内普遍“看好”此次央行的举措,“融资方最看重的融资渠道其实还是商业银行,此次信托的贷款数据纳入监管网络,企业的信用记录商业银行也可以一目了然,如果出现信托违约,则其通过商业银行的贷款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得不偿失,反而使其更有动力兑付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