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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排放成主要污染源 征机动车排污费提上议程

2013-06-07 09:31: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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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简称“环保税法送审稿”)日前开始向相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尽管送审稿规定车辆行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征环保税,但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在立法说明文件中提出:“应实施对其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新增车用汽、柴油消耗量1亿至1.5亿吨,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十分巨大。

  环保税法送审稿规定,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环保税。与此同时,该送审稿又将车辆行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纳入法定免税范围。

  编制送审稿的多部委解释说,为了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扩大内需,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另外,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三个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增加物流成本。因此,对机动车不征收环保税。

  与此同时,上述部委提出,今后,考虑到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三分之一以上,是空气中PM2.5的主要前载体,应实施对其征收排污费,并优先将占机动车保有量11%但排放量占86%的重型汽车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颗粒物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90%。(景灿)

[作者:魏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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