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提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售一天,并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条例将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不听劝阻又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此外,条例规定,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烟草烟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布。(见习记者赵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