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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拟增设消费者“后悔权” 对商品不满意7日内可退货

2013-04-24 07:59:48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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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新京报讯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

    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李适时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此次《消法》盼来了第一次修订。据悉,惩罚性责任如何规定、是否允许消费者反悔、《消法》适用范围要不要扩大等,都是修法集中争议的焦点。

    ■ 修法大事记

    ● 1993年

    制定消法

    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 2009年

    启动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 2010年

    草案送审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 2012年3月

    建议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012年11月

    列入规划

    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2013年4月

    首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  编辑:王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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