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多次入室盗窃,最后一次行窃被发现后还咬伤失主,这导致他的行为从盗窃转化为抢劫,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近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陈某去年7月间,3次在株洲实施盗窃,分别盗得便携式DVD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在第三次行窃过程中,陈某被人发现并遭遇拦截。 为抗拒抓捕,陈某抽出了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并将失主张某咬伤。
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彭法官介绍:陈某咬这一口是得不偿失。如果他不去咬那一口,按刑法规定,他的作案案值按照盗窃罪最多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在咬人后,案件性质就由偷转抢,构成抢劫罪。按刑法规定,抢劫罪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 李春璞 通讯员 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