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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租借”让贪腐“暗度陈仓”

2013-01-23 20:33:50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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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肃华池县县长到内蒙古女检察官,到陕西白河县县委书记,再到三亚市天涯镇党委书记,官员“借车”又一次引爆了关于公车腐败的话题。

2011年,三部委联合发出“双18限令”,随即又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为公务车辆的配置做了硬性规定,政府官员超标配置公车之风虽有所收敛,但有的官员却变换花样打着“借车”的幌子,钻制度的“空子”,开上了豪车。官企互动的表象下面是会否存在猫腻?笔者认为,官员或者政府机关的“租借”,容易在情、利中滋生腐败,应归属于变相的腐败行为。

公车消费,包括购买费用和日常使用消耗。租借的超标车辆虽然省下了购买费用,但日常维护费用仍然比规格内型号车辆高出许多,这也成为公车消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此外,租借来的“私车”不属于公车序列,常常成为官员个人的“坐骑”,潇洒于八小时之外而无从监督管理。再加上“借”来的豪车与“公仆”形象反差极大,引人猜疑,不利于融洽干群关系。

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此,官员借用车辆实际上是一种物品使用价值的受贿,属违纪行为。

综上,政府官员向他人租借超标车辆的行为,应当严令禁止。但今天禁止了借车,那明天又要禁止借什么?只要权力集中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就总会有屡禁不止的“租借”发生。故规避此类事件的根本还在于监督机制和惩处力度。

一方面,严格按照公车使用标准核实核准官员的各项配置,并予以公开,再配合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让官员出行、官员消费都暴漏在“众目睽睽”之下,杜绝贪腐“藏头露尾”。

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惩治惩处违规违纪的官员,为他们的贪腐行为担上巨大的“成本”,使他们无心贪腐、无力贪腐。

只有让监督的阳光射透政务运行,让惩治的力度震慑腐败心机,才能有效避免违规和贪腐的发生,从而防止官员利用各种“租借”为贪腐“暗度陈仓”。

[作者:谢磊、赵娟  编辑:王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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