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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杜甫纳过小妾吗?

2012-12-11 16:05:00 来源: 中新网-华文报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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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甫诗中,就出现了阿段、信行、阿稽等多位土著奴仆的名字。这些奴仆,都是柏茂琳拨给他的临时劳动力,而不是杜甫自家的奴仆。诗中的“婢”,“女奴”,可能就是女奴阿稽,是杜甫家的临时保姆,并非卖身婢仆。杜甫对这些奴仆充满同情,多首诗歌中描写了他们入深山修理水道、砍伐木材等艰苦、危险的劳动情形。有时候,杜甫也让自己的儿子宗文,跟这些奴仆一样干粗活。可见,杜甫对待奴婢的情怀,一如陶渊明的“彼亦人子也”,是平等尊重的。

  其实,即使杜甫真的纳过妾,也不见得就是多大的罪恶。我认为,评价纳妾这种个人行为,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当时律法风俗是否许可;二是,对待姬妾是否合乎人道人性;三是,是否损害到他人的尊严利益。如果,这三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就不能算是罪恶。比如说,苏东坡之于王朝云,归有光之于寒花,都能以礼相待,一往情深。对于他们,我们不但不能加以谴责,还应该予以肯定和赞扬。而像朱自清父亲那样,生于有识之士大力提倡生活新风尙的年代,还在为一己的欢愉纳妾,气死生母,支尽儿子薪水,就应该予以谴责。

  根据杜甫诗中的描写,当时由于战乱频仍,民生凋敝,夔州地区大量女性成年之后,无法结婚,只能辛苦劳作,养活自己,孤独以终老。“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更遭丧乱嫁不售,一生抱恨堪咨嗟”(《负薪行》)。这种情况下,倘若杜甫能在处理好家庭关系的前提下,根据自身财富能力,纳一两个妾,就不惟无罪,反而有功。因为,他为解决社会问题,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至少,这种做法可以减轻或免去一两个妇女及其家庭的饥寒苦况。

  (摘编自《澳门日报》 文/亚 瑟)

[作者:程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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