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王先生(化名)因为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被法院收取了224元的邮寄费。因为已经缴纳过诉讼费用了,王先生怀疑是法院乱收费。后通过网络查询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发现《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故按该办法不应当收邮寄送达费用。王先生于是一怒之下,将该违法行为举报到高新区物价所。
2012年9月10日,王先生接到了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价所的书面告知:告知王先生举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法收取224元邮寄送达费的案件已经调查处理终结,并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第七款、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3、罚款500元。
而且,还依据《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决定向王先生颁发举报奖金145元。(记者 张扬 李战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