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明明儿女双全,却谎称膝下只有独子,使用假证向公司申领独生子女费。这名贪小便宜的员工被公司解雇,经仲裁后还不服气,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刘某应聘到浦东金桥一香精公司的日化香精部担任操作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交员工信息登记表。除配偶外,刘某在“家庭成员”中只填写了2003年出生的儿子的相关信息,并附上了伪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其实,刘某不仅有儿子,还有一名女儿,他这么做是为了申领独生子女费。公司共计向刘某发放了17个月的独生子女费510元。之后,公司获悉刘某伪报独生子女的情况后,于2012年6月15日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并追回了510元。
刘某觉得自己的行为虽有不当,还没有严重到要解除劳动合同。 6月27日,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30元,未获支持,于是向法院起诉。
公司提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欺骗行为,如虚报公司所需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情况等弄虚作假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香精公司有关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欺骗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刘某在申领独身子女费的问题上进行欺瞒,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负的忠诚义务,损害了双方的信用关系,可认定为性质严重。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据此,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