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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持刀擒贼致对方轻伤 双方一并被刑拘

2012-10-16 09:33:00 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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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一电动车修理店的老板冯某,在街头发现了涉嫌盗窃店内财物的工仔罗某后,没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了自行前往抓贼。他持水果刀架在了对方的右颈部,意欲控制,不料却最终造成罗某右颈大动脉被割伤。

  10月12日,除嫌疑人罗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外,失主冯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一并被刑拘。警方提醒:切勿因捉贼手段不当造成恶果。

  案件回放:

  失主持刀抓小偷致对方轻伤

  今年9月4日下午4时许,刚吃完饭回到店铺的店主冯某,惊讶地发现店内的一台手提电脑、一辆电动自行车以及若干现金,均与独自看店的工仔罗某一并消失了。冯某当即向北湖派出所报了案,他怀疑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12日中午,冯某接到朋友的来电,称其在安吉大道苏卢村一公交车站前看到了罗某,对方还上了一辆公交车。冯某挂了电话,骑上电动车火速前往与朋友汇合,并一同骑车追赶罗某所搭乘的公交车。两人从苏卢村一直追到了秀厢菜市一带,而公交车上的罗某则很快发现了车下的冯某。当公交车在秀厢菜市附近的公交车站刚一停稳,心虚的罗某就赶紧溜下了车,并向秀厢村内逃窜。

  然而,罗某没跑出多远,便被驱车追赶上来的冯某逮个正着。冯某在踢了罗某两脚后,随即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了罗某的右颈部,并叫其“不要动”。正当冯某准备掏出手机报警时,罗某企图挣脱冯某的控制,不料却在拉扯中被架在脖子上的水果刀割伤,右颈部的大动脉因此被割破,伤口流血不止。冯某见状,赶紧与朋友将罗某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并向北湖派出所报了案。

  窃贼供述:

  学徒工监守自盗后逃跑

  经抢救,罗某脱离生命危险,被医院鉴定为轻伤。

  罗某供认,今年8月,他来到冯某位于友爱大树脚下的电动车修理铺应聘学徒工。在店内工作不到一个月,他便借工作之便偷走了店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卖得1000元赃款。为掩盖自己的罪行,罗某对冯某谎称是因他欠别人钱,电动车才被债主扣下了,以此博取冯某的同情。而冯某则听信了罗某的谎话,并未就此事报警,而是让罗某将来还钱给自己即可。

  尝到甜头的罗某胆子更大了。9月4日这天,趁冯某外出吃饭的机会,独自看店的罗某起了贪念。他将店内的一台手提电脑、一辆电单车及若干现金一扫而空,自己也随之玩起了失踪。在销赃换取了2000元赃款后,罗某逃回了武鸣老家。10月12日这天,自以为风声已过的罗某,再度乘车回到了南宁,没想到却在搭公交车时,被冯某的朋友当街认出。

  警方提醒:

  遇事先报警,擒贼勿伤人

  目前,嫌疑人罗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原本身为受害者的店主冯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一并被警方刑事拘留。冯某为何涉嫌故意伤害,而非过失伤人或防卫过当等其它罪名?北湖派出所教导员韦华庆表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冯某,符合《刑法》中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

  韦华庆说,在此案中,冯某不仅持刀具前往,而且还将刀直接架在了罗某的身体要害部位,虽然冯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伤害罗某的主观意识,但他是在明知道可能会造成伤害的情况下,采取了这种手段,并最终造成了伤害的后果,这是其构成故意伤害的关键因素。

  至于为何不是其它罪名,韦华庆打比方道:“如果他只是带了刀,并没主动将刀架在对方脖子上,只是在与罗某的拉扯间,不小心伤到对方,这种情况即属于过失伤人;另外,如果冯某带刀防身,并在对方有暴力或伤害行为、对冯某造成了人身安全威胁的前提下,持刀自卫,其间造成罗某伤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很显然,这两者都不符合冯某的情况。”

  韦华庆表示,抓小偷时将小偷打伤打残甚至打死的例子,以前都曾发生过,而受害人也均因此要负刑事责任。因此,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时,应抓住有利时机于第一时间报警;其次,群众在追嫌疑人时,最好不要使用刀具等凶器,以免由此引发伤害案。可以利用绳索或其它物品将嫌疑人控制住,再扭送公安机关。

  律师观点

  本报南国法援律师温卫红表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过失伤人的关键则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无法预见。温律师说:“冯某在此案中,不仅有伤害的准备(带刀具),并且是在能够预见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将刀架在对方脖子上),最终造成伤害的后果,因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南国早报 记者 彭宁莉)

[作者:王永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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