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宁德10月8日电 (李松 王锦熙)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2日,赖某豪、李某煌、陈某仁、曾某兰等人以不高于押注总额的13%提成,通过QQ聊天、短信等方式发展下线,非法经营“六合彩”,收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60万元、553万元、306万元、306万元。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日前该院对这起“六合彩”非法经营案作出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赖某豪系台湾地区宜兰县人,2010年8月份开始,以QQ聊天及短信等形式向下线收注“六合彩”。同年10月份,赖某豪通过设置在台湾的网络服务器建立“六合彩”网站“豪盛网”,拉拢福建泉州的李某煌、台湾宜兰县的陈某仁作为其“六合彩”下线代理,并分别设置了代理帐号和密码,为其经营“六合彩”招揽下线,赖某豪还承诺按个人收取的投注额的13%及总利润5%给李某煌、陈某仁作为回报。
随后,陈某仁以不高于押注总额的13%提成,发展了福建漳州的曾某兰作为其下线代理,通过QQ聊天、短信及“六合彩”网站收取曾某兰投注,并通过陈某仁的银行卡,进行上、下线之间“六合彩”输赢资金结算。
至2011年6月2日止,赖某豪、李某煌、陈某仁、曾某兰等人以不高于押注总额的13%提成,通过QQ聊天、短信等方式发展下线,非法经营“六合彩”,收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60万元、553万元、306万元、3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赖某豪、李某煌、陈某仁、曾某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赖某豪、李某煌、陈某仁、曾某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92602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192602元;李某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陈某仁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曾某兰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