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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模培训乱象存隐患 儿童权益受损引发系列问题

2012-09-17 07:58:00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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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名要趁早”,这句话点燃了不少父母“望子成星”的梦想。近年来,“童模”热渐成社会焦点,随着这股热潮的涌现,诸多待解问题顺势浮出。

  童模培训乱象丛生、法律规范缺失等隐忧更令人担心,有法律专家因此建言,需要完善相关儿童权益保护措施,从而化解“童模”热背后的法律困境。

  童模培训乱象存隐患

  如今,童模市场上产业链已成形,并初具规模。在此链条上,儿童演艺经纪公司、童模培训机构、儿童家长、儿童本身等多方关系都被置身其中。

  据业内人士透露,家长的功利性心态、经纪公司大肆炒作及商家品牌宣传的刚性需求等,是促成童模热过度升温的主要原因。

  一位米姓童星经纪人对记者表示,大多时候的商业活动都是由经纪公司安排,至于要将孩子往哪方面培养,目前还处于观望阶段,要看家长的“意思”。

  本报记者调查得知,以北京为例,一场中低端品牌的新品发布会,童模的劳务报酬一般在200元至500元之间,经纪公司或中介机构会拿走近一半报酬作为信息服务费。

  即便如此,各类培训机构依然风生水起,众多家长仍跟风前行。

  “目前经纪公司大多面临尴尬局面,存在合作关系不稳定、报价不透明、不签约等暗象,一般童模都是临时接活”,广东“童星汇”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吉庆这样告诉本报记者,“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也开始纷纷介入这项业务,本质上其大多不具备代理‘演员’的资格,行业规范比较乱,容易出现利益纠葛。”

  有评论人士指出,童模热直接原因是越来越多的父母追求效率和效益的浮躁心理在作祟,但更深层原因却是商家将儿童当成了牟利的工具。

  儿童权益受损引发系列问题

  近日,有媒体调查显示,98.9%的受访者坦言,当前社会存在过度消费儿童的情况,76%的受访者反对儿童参加商业活动。

  在是否真的存在“过度消费儿童”的争论中,儿童权益保护这一核心问题直接摆在了公众面前。

  青少年法律研究者、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于国旦认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保护并未作专门性规定,从长远来看,理应对当下涌现的“童模商演”等现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立法阐释,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另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行制止,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教授刘德良认为,时下童模权益受损,可能出现儿童肖像滥用等情形,基于我国法律就肖像权保护仅被归属于人格权利之一,此现状将使得儿童权益请求面临制度上的困境,“童模并不能因此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只能申请精神损害补偿”。

  刘德良还强调,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商家大多从中获取较大商业利润。相反,利益受损方通过精神赔偿请求进行主张权利,现实中太费劳力,并且难以认定,最终出现“赢了官司贴上钱”的局面。换句话说,上述略显抽象、不完备的规定,并不利于遏制儿童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权益维护。

  不过,对于经纪公司安排儿童商演可能涉嫌“雇用童工”这一说法,于国旦不敢苟同。他表示,童模表演并非专业性商业演出,童模商演遭受权益侵犯大多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且效力受限,要寻求更大的保护自然更添阻力,“除非真的发生人身意外,就可向主办方追究刑责”。

  于国旦进一步解释说,大多数家长心里都有一杆秤,很少会“费力不讨好”地选择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此外,目前学界对此暴露的问题也开始高度关注,但因尚存意见分歧未能推动立法者得以充分探讨和重视。总体来看,若能出台此专门性规范对维护青少年身心权益具有推动作用,利大于弊。“作为新的社会现象,一时全面禁止也不太现实。”他这样补充道。

  于国旦坦言,之所以儿童权益受损问题凸显,可能还与社会家庭观念有关。社会整体对儿童参与“艺术表演”或商演的态度褒贬不一,价值判断也不统一。另一方面,基于利益驱逐,更多家长仍保有“有利可图即可”的片面思想,商家在伦理道德上也无自觉义务去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不能把小孩当做赚钱的工具

  对于童模热背后可能引发的利益纠纷,“童星汇”的吉庆表示,重点在于行业规范的缺失,行业者素质很关键,不能把小孩当做赚钱的工具。

  除了行业自律的努力,背后还剩诸多未解难题。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儿童问题研究成果还相对单薄,许多涉及儿童保护问题需要提出更多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都趋于成熟。加拿大更是明确规定儿童不能作为广告对象。事实上,禁止儿童拍摄广告或者参加商业活动,是司法领域的国际惯例。

  可喜的是,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及法律五个方面制定了明确的目标与策略,还将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为儿童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还因此撰文称,将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进新纲要,将更有力地推进儿童权利在政策制定、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化,更有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心理研究的专家陆世桢教授认为,社会不宜提倡儿童进行商演活动,此举容易将成人社会中的“一举成名”等负面价值观带给孩子。此外,家长功利性的心态更不可取,经常有违儿童自身的兴趣、爱好,只是一味地“逼迫”孩子参加非正常的“选秀”等活动,这对孩子身心发展影响很大。陆教授因此呼吁家长要理性对待童模现象,切莫跟风,对于已经具备名气的“童模、童星”更需家长进行正向引导。

  “童模、童星背后的隐忧需要社会各界的悉心化解。”有网友如此希望。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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