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开招聘中,因没有注意一些细节,在完成笔试和面试后,才提出因招考比例不达标,要削减招聘名额,这让较真的应聘者黄强(化名)极为不满。为了搞清楚削减名额背后是否有黑幕,他搜集了材料欲状告招聘单位。对此,广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提醒,招聘单位工作中要注意细节,并尽快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考试入围却落榜
黄强来自外省,在南宁读完大学本科后,一直渴望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终于,今年6月份,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及多个公共平台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员,黄强便应聘了高速公路路政(一),此岗位招聘5人,黄强顺利地通过了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排名第五。然而,在8月23日招聘单位公布的招聘路政执法员入围体检名单上,却没有他的名字,“招聘单位称受招考比例的影响,削减了一个名额”。
“我已经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可招聘单位突然削减一个名额,导致我落榜了,对此,黄强觉得不公平。“如果是招考比例的问题,为何之前一直没有公告,直到现在也没有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削减名额的公告”。于是,他认为这其中也许有黑幕,“摆上台面的东西大家都知道,但后面的操作我们是看不见的”。
为了摸清情况,8月27日,黄强带着各种资料来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他先与招聘方调解。为此,他来到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后,相关人员为了证明招聘过程没有黑幕,出示了一份因招考比例不达标问题,而削减招聘人数的请示,上面盖有广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公章。
尽管如此,黄强仍然觉得,既然是招考比例的问题,为何没有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来处理,而是在招考比例不达标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笔试和面试,并且没有任何公告。
招聘单位喊冤
从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了今年6月1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2012年上半年公开招聘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员公告》。公告中,对招考比例做了如下规定: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拟聘岗位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不能少于1:3,达不到1:3开考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能开考。根据笔试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1:3比例择优进入面试。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对象(入围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者一并列入)。从考核合格人员中,以岗位的最后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
从该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参加高速公路路政(一)的笔试人数为9人,面试同样为9人,在综合成绩排名中,黄强排第五,成绩为73.40分。但在公布的体检名单中,高速公路路政(一)岗位只有4人,比原计划少了1人;高速公路路政(二)岗位也是4人(7人参加笔试),比原计划少了2人。
8月27日,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此次招聘的钟先生说,对于黄强的质疑他们很冤,因为调整人数后,他们都跟应聘人员通过电话解释过。钟先生说,这次考试,有两个岗位都因为报考比例问题做了调整,黄强报名的岗位需要招聘5人,但只有9人报考,原本只能录取3人,但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增加了一个名额,所以最后只有4人参加体检。
为何比例不达标的情况下,仍然开考了呢?钟先生说,当初,他们也不知道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招考比例不达标的情况下,能批准录取多少人,于是就尽量为应聘人员争取机会,“再说,我们新开通了3段高速公路,确实人员紧缺”。而之所以没有进行公示,主要是因为这个调整涉及面窄,只有两个岗位做了调整,招聘组也亲自向考生做了说明。
主管部门:
比例不达标要公示
8月28日,广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负责人韦先生说,2011年,他们确实发文对事业单位招考比例做了规定,但是如果招考比例不达标,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减人数。他举例说,比如拟招5人,报名者只有9人的,有两个减法:一种是将招聘人数减为3人;一种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考比例。“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同一岗位上有足够的竞争性,我们很少审批1:1的比例,除非是偏远地区岗位或者紧缺人才岗位”。韦先生说,综合成绩出来后,有三种招考比例可以选择,分别是1:1、1:1.5和1:2,“招聘单位采用哪一种要看招聘公告中是如何公布的”。
韦先生提醒,事业单位在笔试前,如果发现招考比例不达标,一定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面试也同样,收到主管部门的复涵后,要尽快向社会公示,以免造成误解,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但对于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的情况,韦先生称,由于该单位招聘人员属于聘用制,对于招聘人数的招考比例,主要是参照编制执行,由招聘单位自主确定招考比例和人数后,只是向主管部门备案,而并非审批。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朱继斌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果该用人单位需要招5人,则至少应该有15人报考,而现在9人报名考试,招考5人,因此按照以上要求,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则未达到开考条件。因此,他认为招考单位的做法确实值得探讨,若考生对其做法不服,可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向法院进行起诉。 (记者 李俭芹 实习生 唐妮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