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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1万块卖给儿子 法院:合同无效

2012-08-29 06:44:39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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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

双方各执一词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

何老太提交了之前的房产证,证明房子转让前所有权人是自己老伴,同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老伴背着自己将房屋卖给了大儿子。

方先生提交了父母于2011年10月出具的遗嘱,证明他们愿意在死后将房子赠与自己,同时他认可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但他解释说那1万元并非房屋的成交价,只是为了帮助父亲顺利地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走个过场,事后钱又存到了自己名下,没有实际支付款项,所以二人的行为性质不是买卖而是赠与。

有意思的是方老先生,当看到何老太出示的合同时,他承认名字是自己所签,但却从未见过该合同,对里面的内容一无所知,这令在场的人啼笑皆非。

法院判决:

赠与不成立

买卖违法被判无效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现在两位老人尚在,即使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方先生不能据此取得该套房产。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间另有约定。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何老太和老伴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时应由二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老先生在未经何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与大儿子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至于方先生所称房子系父母赠与,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这种意愿的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方先生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二人承担的判决。

[作者: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高鸿鹏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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