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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三旧”改造征求意见 安置房不可对外出售

2012-08-13 09:01:00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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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

  ●无安置对象的安置房可作保障房或人才公寓

  《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公布,并公开征求各界人士意见。

  《暂行办法》透露,东莞将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无供应对象的安置房,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亦可申请属地镇街按成本评估价回购。

  市民若对《暂行办法》有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法制局。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只租不售

  《暂行办法》明确,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安置房建设用地将被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每年预留用于“三旧”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优先供应安置房建设。

  《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开发单位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政府统建的安置房,由镇街政府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三旧”改造项目落实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统筹供应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安置房建设可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进行。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能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中本市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如果是由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且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经过批准后,可以用来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供应,但只出租不可出售。

  通过摇珠抽签来分配

  安置房建好后又该如何分配?《暂行办法》明确,如果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如果是还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4层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如果实际分配的住宅总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交房款;面积不足的,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公示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

  《暂行办法》还明确,安置房在分配前,改造主体制订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可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镇街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记者黄江洁)

[作者:胡可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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