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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严控PM2.5 机动车排放不达标将依法扣留

2012-07-24 05:37:20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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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污染物排放关系责任人考核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也提交会议审议。

省环保厅厅长王照平说,“十二五”期间,国家给我省下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分别是:化学需氧量9.9%、氨氮12.6%、二氧化硫11.9%、氮氧化物14.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污染减排都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王照平说。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纳入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建设污染防治减排设施。并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尾气不达标,机动车将被扣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公布PM2.5实测数据,《条例(草案)》规定,我省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车的不达标车辆,将被依法扣留,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单位最高罚5万

《条例(草案)》规定,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配备建设降噪设施。未配建降噪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于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要求造成扬尘污染的,也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记者 李萌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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