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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偷鸡成抢劫 案子断得邪

2012-07-22 11:29:37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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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不具有在当场对鸡主人或抓捕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条件。行为人在偷得一只母鸡被其主人发现,随后他强行翻墙打算逃离。既然是在“随后”,这就表明,他在被主人发现的一刹那间,就尤如狗急跳墙般地仓皇逃窜了,不存在“当场”对鸡主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间与空间,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在延伸的现场,面对武装警察他可能更没有与之较劲的胆量。

  第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可能性极小。可以想象得到,对于这样一个偷鸡摸狗的毛贼,只是为了占有一只母鸡,或者为了抗拒抓捕逃,或者为了毁灭罪证,就对鸡主人、警察或者其他参与抓捕的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这样一位经历了人生沧桑的六旬老人来说,恐怕他还舍不得付出这么大的成本,溜之大吉,尽快逃掉不被抓住,恐怕才是他当时最大目的与追求。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预料这起偷鸡案难以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说句老实话,假如抢劫罪名真的成立的话,则法官量刑存在畸轻的问题,太高抬贵手了。这是因为,行为人进入鸡主人的院子里偷鸡,其“入户抢劫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八种情节之一,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1年。所谓“入户抢劫的”,是指非法闯入或潜入居民家中实施抢劫。“入户”不仅是单指“入室”,对于居民的自有住宅,进入其宅院范围,就是“入户”。别以为行为人入户抢劫的对象只是母鸡,值不了几个钱,但其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猖狂犯罪,社会危害大,影响很恶劣,就算从轻处罚,其基准刑也应从有期徒刑4年起,判三缓三真是太便宜他了。

  看来,对于《重庆一男子偷只鸡被发现获刑三年》这条消息,假如记者真的没有漏掉偷鸡人在现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情节的话,这无疑是一起糊涂法官断下糊涂案,相关部门应当介入及时厘清,以捍卫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法院的公信力。

[作者:徐云鹏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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