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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 刘淇称是北京骄傲

2012-06-27 07:51: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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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中国大饭店,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正在签署《北京条约》。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昨天,历时7天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以正式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为标志,在北京落下帷幕。该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等出席了闭幕式。

  高锐透露,截至26日会议闭幕,已有约40个国家签署条约,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数目。

  表演者可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形象

  自6月20日会议开幕以来,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721名代表经过长达7天的讨论磋商,通过资格审查、条款修改等一系列建设性工作,《北京条约》于6月26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成功签署,标志着谈判了近二十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终于在中国北京修成正果。

  《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

  这一条约的缔结,在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北京条约》将开放各国签署

  高锐代表WIPO盛赞中国政府对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承办工作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同时,他特别指出,《北京条约》将使表演者能够以更大的信心应对数字化环境下的挑战,其影响是深远的。

  刘淇表示,《北京条约》经过16年的孕育在北京顺利诞生,这是全世界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北京的骄傲。这个条约的成功缔结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全世界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北京条约》第25条规定,“本条约通过后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开放以供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期限一年。”高锐表示期待着条约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而广泛地获得通过。

  ■ 评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高锐

  缔约突破两大难题

  昨天,高锐对于中国主办此次会议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表示,《北京条约》缔结过程中,有两个难点,首先国际社会对自己达成一致的信心不足,“我们此前没有达成一致的先例。”《北京条约》能让世界各国相信自己能达成一致。其次,是主题的技术性,他表示,电影业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团结起来了,并看到了表演的价值,“正是这种共同的价值要尊重和承认,让我们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让我们达成一致。”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北京条约》是个里程碑

  “《北京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在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国际条约。”柳斌杰表示,条约有三个亮点:第一、解决了人们“看”的知识产权问题,过去是涉及“听”的权利。第二、考虑到了表演的复杂性,“有著作表演的著作人、电影电视的制片人、舞台剧的剧组,解决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三、条约里界定了《北京条约》和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六大条约的关系。

  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鲁炜

  以北京命名是荣誉更是责任

  鲁炜表示,条约以“北京”命名,是荣誉更是责任,北京将通过六方面措施落实《北京条约》内容。第一、宣传好这次会议的精神。第二、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普及。第三、保护好表演者知识产权。第四、推动北京的知识产权经济结构调整,把知识创造的力量作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五、吸纳全世界的表演人才到北京来。第六、完善北京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与世界更好地保持一致。

  ■ 《北京条约》摘要

  《北京条约》共30条,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详细规定了“定义”“保护的受益人”“国民待遇”“精神权利”“复制权”“发行权”“权利的转让”等问题。

  第2条 表演者定义

  “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受、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

  【解读】外交会议中国代表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北京条约》的突破点在于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对两者都提供保护,“这就是《北京条约》跟之前三大条约不同的地方,”他表示,根据《北京条约》,如果有人将梅葆玖先生舞台表演录成录像,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录的话,这种行为是侵犯梅葆玖先生表演者权。

  第3条 保护的受益人

  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非缔约方国民但在一个缔约方境内有惯常居所的表演者,在本条约中视同该缔约方的国民。

  第4条 国民待遇

  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1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第7条 复制权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第8条 发行权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第11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

  【解读】王迁表示,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只针对录音制品上的表演,但如果有人把表演录成DVD,放到网上传播,并没有规定该行为侵犯了权利,这次《北京条约》生效的话,他人这么做,就侵犯了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14条 保护期

  依本条约给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杜丁

[作者:刘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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