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说法:她是个大学老师
小区内的几位居民告诉记者,因为平时都是经常带着孩子在小区玩,都见过面,也时常聊天的,在他们看来,张女士是“挺正常的”。
“我们经常一起看孩子,这人真是挺好的,素质挺高的。她对孩子特别好,也不说别人闲话,还给我教孩子英语的教材呢,我都没想到是她。”与此同时,小区里也有替张女士惋惜的,当时她又是找车,又是开快车,应该是情绪不对,所以才出了事儿。
肇事者姓张,受害母女姓王,两家都是临沂市兰山区香榭丽都小区的业主,一家住在6号楼,一家住在7号楼。事发前,两家人是互相认识的,见面打招呼也是常有的事。
按照对邻居的了解,受害者王女士的哥哥告诉记者,肇事者张彦在山东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医药教研办公室工作,现任大一的中医讲师。“据我们了解,她教过医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王女士的哥哥告诉记者。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山东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的陈老师向记者证实,该校确实有一位名叫“张彦”的老师,但对于是不是事件中的肇事者,学校并没有收到相关信息。
律师观点:或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建东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报道中的案件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在小区主干道疯狂超速行驶,至少应该是危险驾驶罪。
“不积极施救或阻拦施救在刑法上已经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对于报道中,肇事者多次阻挠120急救人员施救,如果能证明阻挠行为直接导致了女童死亡,就可认定为是故意杀人,假设女童在阻挠行为发生前已经死亡,那只能认定是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对于事发时,肇事者的表现被市民认为是精神病发作或者装作精神病发作,李建东认为,公安机关会对肇事者进行司法鉴定,假设案件在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肇事者将免于刑事责任,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假设肇事者没有精神病或在间歇性精神病缓解期,肇事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