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来的豪华奔驰轿车,还没正式上牌借给朋友急用,结果中途发生事故,奔驰车严重受损,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赔偿款163669元,半年多时间里两场官司,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金先生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新买来的奔驰借给朋友
结果追尾了
32岁的金先生是萧山本地人,去年9月26日,他花98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S300L轿车,并向中国人保杭州萧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12时起至2012年9月26日12时止。买车的第二天,金先生就申请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
10月4日,因朋友有急事去上海,金先生便把新车借给朋友。不想当天下午2时45分左右,朋友开着车在京沪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与一辆小汽车发生追尾,奔驰车车头瞬间破相,受损严重,对方小汽车的车尾也受伤不轻。
交警部门认定金先生的朋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金先生朋友代为支付了300元事故清障费后,立即将奔驰车送去4S店进行修理,共花去修理费163369元。
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连打了两场官司
随后,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官司一审时,保险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金先生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险金赔付义务。金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已向公安机关办理了被保险车辆的临时行车号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庭当庭做出判决,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院上诉。
杭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