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应认定为工伤
去年8月9日,荣女士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补正审查,于8月16日受理了她的申请,并通知双方举证。通过审核证据,市人社局认为荣女士确系该物业公司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公司提交的证据
不足以认定荣女士不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10月16日,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支持市人社局的认定
对于市人社局的认定,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虽然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荣女士当日提前离岗,但荣女士是在做完保洁工作签到、交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单位的,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