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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起草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者 解决定义奖惩等三大问题

2012-05-31 15:46:26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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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 应解决定义、保障、奖惩三大问题

  省人大代表蔡德龙:随着时代变迁,《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范围显然太过狭窄。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到化粪池中救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见义勇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的比如义务救火、溺水救助、重大交通事故的救助、对深处危险境地的他人进行救助,都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就是说,今后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扩大范围。

  河南省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我省在制定条例草案的时候,首先应对“见义勇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其次,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的保障。不仅要保障见义勇为者个人,也要保护其家人和亲属,尤其是父母、配偶、子女等。制度设计要把社会各个层面、各类组织都考虑进去,形成全社会都支持见义勇为的大格局。最后,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从制度上对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严重行为进行惩处,这首先要从党员、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不仅要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还要从经济上、行为规范上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追究其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诬陷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经查实者,可要求其公开道歉,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1998年2月23日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还规定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等。

[作者:郑松波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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