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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位农民起诉环保部 欲阻止环境违法企业上市

2012-05-28 09:04:4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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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显示,秦皇岛项目2009年5月19日取得了河北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2010年8月25日,此次行政诉讼原告潘志中、潘佐富等8名村民联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2月17日,环保部做出复议决定,维持河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原环评批复。 随 后,2011年1月,潘志中、潘佐富等村民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3月20日,环保部环评司则向河北省环保厅转去反映该项目公众参与环节弄虚作假的信访件。

  被撤回环评后半年多,2011年12月14日,环保部公布《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称:“经浙江省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目前,浙江伟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进入中国证监会的初审。

  原告两农民据此认为 , 根据2011年2月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原告认为,《关于撤销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通知》的“严厉程度和法律后果,超过了(环保部‘通知’所述)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情形)”。

  2010年12月17日伟明环保向环保部申请IPO上市环保核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认为,从法理上讲,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从其发生之日起计,而非被处罚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计算。

  记者从上述权威渠道获悉,2010年12月17日,浙江伟明向环保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业务,核查范围内共10家生产企业,分别位于浙江省和江苏省,两省环保厅分别向环保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均同意所辖区域核查范围内企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对此,上述环保部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们核查的原则,(受理时)整个厂子还未建起来,没有生产就没有排污,不排污就没有环保问题。”记者获得的材料也显示,鉴于上述项目停建,经营方向将转为非生产型企业,按照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规定,已不在环保核查范围内。

  上述环保部人士称,环评被撤销的原因是环评单位在公众参与环节调查有瑕疵,“撤销环评批复按其法律属性是行政机关修正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浙江伟明)的行政处罚”。该人士又说:“这个企业违法不违法是企业的事情,公司自己会发澄清公告。”

[作者: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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