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化
待遇: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首先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解读:《暂行办法》对高温的标准并没有明确,部分用人单位就会钻空子。而现在的意见稿对温度有了明确标准,用人单位再不能自己说了算,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此外,《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高温津贴,意见稿则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意见稿对违规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按有关法规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解读: 《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意见稿中,对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而且力度相对较大,甚至可追究刑责。
但专家提醒,劳动者要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