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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跤运动员帮人讨债 停车场持刀伤人被判11年

2012-04-09 02:21:00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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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为摔跤运动员的马某,因帮人讨债,在金陵饭店停车场持刀伤人,近日,马某因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马某是连云港人,曾是摔跤运动员,高大魁梧,颇有身手。但马某没有把一副好身板用在正道上,走上了歪道,2008年下半年,马某纠集了十多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马某等人敛财的手段主要是在赌场放高利贷、收取娱乐场所保护费、插手土场经营等方面。2009年7月21日,马某受南京某陵园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处理该陵园与一家装饰材料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马某又纠集了手下七八个人,拿着枪支、钢管、长矛等来到陵园,马某拿着枪顶在王某某的脑袋上,其他人则持钢管、长矛殴打王某某,令王某某精神几近崩溃。2010年10月,马某应人之托,纠集数十人至孙某开设的地下赌场,威胁交出杨某某,杨某某得知情况后,被迫放弃索取债务利息。

  此外,马某等长期在南京一些KTV、歌舞厅“看场子”,每月向经营者收取“保护费”,共计20余万元。马某还在李某某等人经营的地下赌场,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贷的方式牟取暴利,截至案发,他们已发放本金200余万元,收取利息15万余元。

  2010年12月17日零时许,马某等四人在金陵饭店停车场内,遇到一伙之前与他们有纠纷的几个人,他们立即上前殴打,对方多人被刺伤。

  马某等人的不法举动终于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11年1月6日,警方从马某暂住地查获手枪1支,从其面包车上查获猎枪2支,手枪1支。马某等人被抓获后,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起诉到法院。

  鼓楼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外,聚众斗殴罪应判处有期徒刑4年,寻衅滋事罪应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鼓法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作者:吉翔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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