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消息:浙江海盐的舒先生闯黄灯,吃到一张罚单。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到海盐法院。一审败诉后他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的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该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上诉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杨茜 田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