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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食品企业使用地沟油将被停业

2012-04-07 03:29: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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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亮点解读

  1 添加剂监管

  制售食品者不得买亚硝酸盐

  草案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添加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事餐饮服务业、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食品加工作坊、个体工商户、民俗旅游户,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

  旧条例

  解读

  对于此次草案中针对亚硝酸盐的“禁购令”,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此前对于亚硝酸盐的使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近年北京餐饮业出现过因把亚硝酸盐当作“盐”,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故北京目前已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采购亚硝酸盐。

  同时,去年5月起,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开始严查食品添加剂滥用。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经研发了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备案的程序,已在部分大型餐饮企业启用,相当于一道“电子备案”程序。

  餐饮企业只要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都要登录该程序系统,输入何时何处购买、如何使用等信息,所有信息将汇总录入北京市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信息库中。

  不过,“电子备案”方式目前尚未普及到众多小餐馆,依然要靠卫生监督员进行手工检查、登记并备案。

  2 市场准入

  食品生产许可将分21类

  草案

  按照21种具体业态类别,对许可事项进行管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取得质监的食品生产许可;商场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则获得工商的食品流通许可。餐馆、快餐店、小吃店、烘焙食品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送餐服务经营、农村民俗旅游户、夜市由卫生部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经营则药监部门进行保健食品许可。

  旧条例

  只是笼统提到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组织或个人要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

  市食品办负责人介绍,市食品办将对相关许可类别进行调整。其中,对于无店铺食品经营者,要向社会公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和其他食品信息,并且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尤其是网上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要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进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但由于地域限制,目前主要是针对在北京地区开展网上经营的人。

  - 经验

  借鉴香港按类别发牌照

  考虑到北京是特大型消费城市,此次借鉴了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香港地区规定,对食肆、烘制面包饼食店、食物制造厂等,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领牌照。此外,食环署还签发许可证给某些店铺以供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如切开售卖的水果、寿司、刺身、介贝类水产等。

  3 问题食品

  过期食品将由经营者直接销毁

  草案

  经食品安全部门认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情形采取补救、召回或销毁等措施;属于食品安全法第28条中规定的五类食品,食品经营者进行销毁并记录,所需费用由食品生产者承担。如有证据表明食品经营者有过错的,食品经营者承担相应费用。

  旧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

  解读

  市食品办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强化对问题食品的退市监管,为防止出现诸如染色馒头等过期食品再上市的现象,经认定的危害公众身体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要由食品经营者直接销毁,不再由生产者进行召回。

  这五类食品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超市商家对问题食品,有的是直接销毁,有的则是退回厂家自己处理,无疑造成监管真空,一些食品二次流入市场。

[作者:吴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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