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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有为故居”叫价1000万 中介挂牌出售

2012-04-05 08:01:05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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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故居,就能买卖?

  距离“康有为海上归隐处”不远,便是“沁园村”小区,当年阮玲玉在这其中一幢洋房内自杀。“沁园村”门口,有一块“阮玲玉故居”铜牌,这几排奶黄色的花园洋房,已经列入静安区的文物保护单位。

  据同济大学副校长、城市规划专家伍江介绍,若一栋建筑列入各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保护,对其买卖、改造以及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静安区文物工作手册》里,记载了“静安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19处、区级6处,另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8处。所谓“康有为故居”所在中华新村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

  所以,以“康有为故居”为名义的买卖,只能算是商业炒作,“我们没法监管,因为它是法律框架内的正常交易。”杨继光说。

  故居认定,究竟谁说了算?

  日前,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各地文物部门要准确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实价值,做到依法求实保护。记者致电国家文物局,并未得到“名人故居认定标准”的进一步信息。

  而正是因为名人故居的认定比较模糊,才一定程度地导致了这一出出“被拆迁”和“被买卖”的风波。

  究竟怎样的建筑和住宅,算得上是名人故居?记者查阅《文物法》及相关法规,对“名人故居”并无明确规定。

  在伍江看来,一个人物,在文化历史上的地位认定,很难有一个标准,“名人故居”的认定,倒和居住时间关系不大,关键在于该历史人物在这里的历史故事,是否值得大多数人的共同追忆、缅怀、铭记。

  这一认定标准,“不应该完全交给文学、历史或是建筑专家,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伍江说,“但无论如何,应该尽快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

[作者:孙扬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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