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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保险赔不赔? 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待调整

2012-04-05 11:45:0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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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多赢格局

  “醉驾伤人赔不赔,表面看是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经济问题。”陈欣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0 年交强险行业经营亏损72.4亿元,运作5年来,累计亏损已达187亿元。赔付水平逐年走高是亏损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赔付比例达到了82.3%。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醉驾事故的受害人。

  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其费率和赔偿额度都是统一的。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远不能弥补一次事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不满意,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也不满意。

  专家指出,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症结所在。一方面,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交强险要贯彻“不赢不亏”的原则,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要商业化运作,矛盾由此产生。

  陈欣明确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应该走商业化模式,将现行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合二为一,仅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上不封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最终形成多赢格局,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只要能赢利,我想保险公司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赔偿醉驾事故中的受害人。”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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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醉驾有关的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条款

  道交法第76条摘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新交强险条款第9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作者:曹文萱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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