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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购来麻烦一箩筐 姐借弟名招致亲情反目

2012-04-01 07:09:16 来源: 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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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纠纷具有四个特点

虽然此案经调解圆满解决,但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却值得反思。此案承办法官黄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便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

中原区法院马伟利法官说,目前出现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政府经济适用房等,通常有4个特点:一是随着房屋升值,出借名义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双方对实际购房款的出资归属争议多,由于房屋出卖人仍以出借名义人为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等,而这些收据、发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义人持有;三是借名购房人诉求出借名义人交付房屋、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居多;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当初达成有借名购房口头合同争议多。

“借名购房”法律风险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建成教授认为,借名购房合同,因购买人不具有购买条件,而通过借用具有资格或条件人的名义进行购买,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的故意,结果严重扰乱了有关部门监管秩序,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此类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有一部分借名购房者在规避政府部门的限购令。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政府限购政策在于严厉打击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借名购房意在躲避政府限购令,此类合同和规避经济适用房限制的情形一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陈松坡还说,如果是单位内部开发的房屋,限定购买人为本单位职工,不具有条件的人与该单位的职工达成借名购房合同,法院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实际出资人合理权益给予保护。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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