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3月12日电(记者 门杰丹)3月12日,备受关注的河南首例残疾人优惠乘车权行政诉讼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约两个小时的激辩,法院未当庭宣判。
1月30日,与1元公交车票款较真,河南郑州肢残小伙黄锐一纸诉状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告上法庭,希望依法维护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权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2年9月11日,黄锐乘坐29路公交车时,询问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是否可以享受免费乘车优惠,车长表示只有《军残证》和《盲人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待遇。他持有的《残疾人证》不管用,无奈,黄锐只能投币一元买全票乘坐。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公布并生效,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法规已经颁布,为什么在郑州得不到落实?”黄锐气愤之余,十分不解。
9月12日,就郑州公交拒绝履行《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残疾人免费乘车规定一事,黄锐向郑州市交运委进行投诉。2012年9月24日,黄锐收到了交运委的回复。回复中说,公交公司就此问题向郑州市政府进行汇报,市政府正在研究出台相关补助措施。另外,残疾人乘坐公交安全、残疾证的真伪辨认等问题,是优惠政策没有及时落实到位的因素。
“回复内容仅仅是说督促公交车公司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没有从法律角度对公交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认定,更无责令限期改正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决定。”黄锐说,《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对回复内容不服,黄锐将郑州市交运委告上了法庭。
12日的庭审过程中,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规处处长刘铁现称,郑州交运委已经对公交公司进行了督促,但是并不具备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职权。
“我们(公交公司)长期是对军人残疾和盲人残疾进行免费乘车,并没有对全部残疾人执行。原因主要有两点,一个是现在的站台等基础设施不具备条件,第二个是从安全角度来讲,如果在乘车高峰期,车厢拥挤,残疾人不能自理,一旦发生意外,我们也感到很为难。”被依法追加为第三人的郑州公共交通总公司代表人董万松说,作为公益性质的国有全资公司,现在完全按照法规执行还不具备条件,对于所有残疾人完全免费,郑州公交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控辩双方经过约两个小时的激辩后,法庭称择日宣判。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荆战武告诉记者,这是河南受理的首例因残疾人优惠乘车权落实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审判结果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关于残疾人乘坐公交车免费的规定早已出台,但在咱郑州实行起来咋就这么难呢?以前残疾人和公交公司也打过官司,但效果都不好,我也是迫于无奈才起诉郑州交运委的,国有公司不给力,希望政府能够给力些吧。很多残疾人都在关注这个事情,一元钱的优惠从第一次起诉公交公司至今,差不多两年了,可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状况仍未得到任何改善。”黄锐说,希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为更多的残疾人争取利益,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他都希望能让郑州公交公司和相关部门重视起来,也希望更多的人,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表示:残疾人优惠乘车的法规早已出台却迟迟无法得到公交公司的贯彻执行,其中政府部门缺乏监督以及没有及时作出配套方案,是法规无法落实的原因之一。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社会的忽视和歧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弱势群体政策实施的监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