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明确规定境外超生违法,超生一个按三倍征缴社会抚养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这是深圳首次明确规定境外超生违法。
另外,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也属于超生。
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双方未婚生子不算超生。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按此标准,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如果明年超生一胎,至少要交社会抚养费大约21万元左右。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