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股民诉黄光裕索赔被驳回 内幕交易致损失举证难

2012-12-21 10:52:00 来源: 北京日报 
字号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对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位股民李某、吴某近700万元索赔金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年8月,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法院认定,2007年,在重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间,黄光裕组织资金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账面赢利3.09亿元。

  黄光裕案终审判决后,多位因购买中关村科技而遭受损失的股民,筹划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去年9月6日首起案件开庭,因黄光裕、杜鹃的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来自河南的原告李某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10天后原告李某撤诉。3个月后,多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杜鹃,索赔额高达700万元,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5月30日,市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市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此后,市二中院于7月24日和11月22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行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获利,往往导致不明真相的对手投资者遭受损失,内幕交易人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光裕、杜鹃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交易信息公布前,购入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致的损失。但在本案中,股民李某主张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损失,而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会受到经济环境及股市大盘指数因素的影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示,并以类似理由驳回另一位股民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黄光裕方的代理律师对于胜诉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法院判决公正。原告股民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则对判决结果不认可。

  张远忠认为,被告要免责,得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宏观经济因素、系统风险、错误短线炒作等原因造成;现在举证责任由股民承担,为维权设置了障碍。他呼吁相关部门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和股民也会保留发起新一轮诉讼的权利。”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窦红梅

  普通股民诉黄光裕民事索赔案,曾被称为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昨天,市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股民的诉求。而这背后,是否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关注。

  证监会近年查处的股市内幕交易案较多,因此蒙受损失的股民要求的民事赔偿被立案在国内非常少见。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股民损失金额缺乏参考计算标准。

  昨天,国美方面表示,原告的损失是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国美方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而李某则认为,其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股票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远忠律师认为,正是由于股民的短线炒作才规避了长线持有导致的更大损失,被告认为股民由于系统风险及短线炒作导致亏损的理由站不住脚。

  股民由于举证困难,往往无法证实内幕交易信息泄露,与自己炒股损失的关系。对此,法律界人士呼吁,由被告一方进行反向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内幕交易的损失如何计算,这也为股民确定索赔金额增加了难度。

  本案先后历经三次开庭。最初,股民李某索赔155元。今年7月,本案第二次开庭,李某将索赔金额追加至89万元,股民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开庭,两位股民索赔数额都有所下降,李某索赔数额近8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

  从155元到80万元,李某索赔数额的大幅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内幕交易案中股民实际经济损失该如何确定、如何取证,确实是个难点。本案中,张远忠律师表示,两位股民索赔金额计算过程很复杂,不便向记者透露计算过程。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那些以内幕交易获利的股市“蛀虫”,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之外,还应让其对众多股民因此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即民事赔偿。这样才能真正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儆效尤。为此,监管层应早日将内幕交易案中相关的难点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能有利于股市长远的健康发展。(记者 王维维)

[作者:陈鸿燕  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