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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被法院驳回

2012-12-20 17:35:00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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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达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股民李某和吴某要求黄光裕夫妇赔偿损失及利息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实施的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行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获利,往往导致不明真相的对手投资者遭受损失,内幕交易人应予以赔偿。

  黄光裕、杜鹃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交易信息公布前,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致的损失。但在本案中,股民李某主张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损失,而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会受到经济环境及股市大盘指数因素的影响。李某主张的“由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作用,已不属本案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黄光裕至今还在狱中服刑,今天宣判后,黄光裕的代理律师对于胜诉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法院判决公正。而原告股民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要回去和当事人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

  案件历程

  2010年9月 来自河南的股民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黄光裕的行为给他投资中关村股票造成了损失,索赔金额155元。

  2011年9月6日 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李某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而黄光裕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法官宣布择期开庭,李某于2011年9月16日撤诉。3个月后,李某再次提起诉讼,同时,又有3位股民加入诉讼行列。

  2012年7月24日 第二次开庭,有两名股民临时撤诉。这一轮起诉中,李某将索赔金额追加至89万元,股民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今天,两位股民的起诉均被法院驳回。本报讯(记者邱伟)

[作者:程春雨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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