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一场车主告交警的官司在槐荫法院开庭。起因是原告济南驾驶人安先生不满交警对自己开具的“故意污损遮挡车牌”的处罚,因此将槐荫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而在法庭上,污损遮挡车牌事实确定,但是否是“故意”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事件回顾】因后车牌污损交警以“故意污损遮挡车牌”罚款200元扣6分
2012年9月15日下午,安玉前驾驶鲁A50W33号机动车行驶至槐荫区齐州路与烟台路交叉口时,槐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郑文冉发现鲁A50W33号机动车号牌污损严重,遂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然而安先生并未停车,见安先生不停车,巡逻交警上前迫使他停车。
因安玉前的后车牌污损严重,执勤民警以“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对驾驶人安玉前做出了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但驾驶人安玉前拒不签字,民警将车辆驾驶证、行车证查扣。次日驾驶人安玉前到西客站中队接受处理,安玉前不认为自己是“故意”行为,仍拒绝签字。
2012年9月18日安玉前不服槐荫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议,2012年10月11日,交警支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槐荫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2012年11月15日,安玉前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焦点】原告:我承认污损号牌但说我“故意”我不认
在法庭上,安先生为自己辩护说:“我承认当时后车牌是脏的,但说我故意污损遮挡车牌,我不认同。”安先生说,他的车脏是因为前几天下雨,车子在行驶过程中因积水、泥土弄得很脏,以致使后车牌无法看清楚,“我确实没有注意到后车牌的问题,交警如果因为我号牌不清楚处罚我,我认,但说我是故意的,我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我又没有拿块泥巴将号牌糊上,怎么能是故意的呢?”安先生一直在“故意”上不能释怀。
除了对“故意”一事有异议,安先生还表示当日交警的执法态度不好,“我当时在左拐车道上,警车就直接将我逼停,而且在我对处罚表示不满后,强行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带走。”安先生希望交警部门收回这种行政处罚。
是否“故意”、交警执法态度不好以及执法程序不对成为安先生陈述的主要问题。
【被告】“间接故意”也属故意执法态度由视频为证
在法庭上,槐荫交警大队的律师表示,驾驶人安玉前的机动车后牌照污损严重,根本无法辨别车辆后牌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被告辩护说,此车的前车号牌清晰、后车号牌污损,他的这种行为是为了躲避电子眼抓拍以及逃避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追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而且作为驾驶员,行车前有检查车辆号牌是否完整清晰的义务。
同时,被告还说,在现场发现,原告的车后挡风玻璃有一部分擦拭过,这说明他知道不清理会影响驾驶,但却没有对后号牌进行清理,“虽然这种遮挡不是主观故意去做的,但这种放任的行为,也是一种客观故意,客观故意也是故意。”
对原告提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态度的问题,被告律师表示,整个过程都已被民警拍摄了下来,执法态度如何由视频为证。
昨日,法院并未对此案做出当庭审判。安先生表示如对审判结果不服,他将继续上诉。(文/记者朱彩玲图/记者潘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