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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渗水多次维修无改善 业主质疑物管未尽责

2012-12-13 14:28: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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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新房室内墙壁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近日,顺德区金威名苑的多名业主联名写信向南方日报记者反映,他们新买的房子墙体渗水现象严重,但几个月以来,该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业主的投诉后,总是“东补一块西补一块”,难以消除渗水现象。对此,他们感到很无奈。

  墙体渗水严重多达10余处

  “你看看,这个飘窗,这面墙壁,好几处出现了渗水现象”,12月10日,金威名苑的业主吉女士(化名)指着自家房子的墙壁对记者说。即使开发商已修补过一次,但吉女士对眼下墙体还出现的渗水现象感到很无奈。

  金威名苑位于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由4座17—23层的商品楼组成,总共600户,毛坯房均价为6600元/㎡。今年初,吉女士花60多万元买下了该楼盘1座16层其中的一套房子。6月5日收楼时,她就发现房子墙体出现渗水现象。因为当时正下着一场大雨。

  不单是吉女士的房子出现了渗水现象,据了解,部分业主6月25日收楼时,也发现房子室内墙壁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严重的有10多处,便向开发商反映此事,开发商也对渗水的墙体做了修补工作。7月24日台风“韦森特”登陆广东,很多业主在暴雨后再去查看房子,发现原来修补过的地方还有多处继续渗水,并新增了多处渗水的位置,此外还出现了天花渗漏现象。而之前收楼时没有发现渗水的业主,在此次台风后也发现自己的房子有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这让业主们感到震惊:“这房子以后还能住吗?”

  随后,记者来到2座15层的郝先生(化名)家里了解情况。郝先生苦笑着说:“已经修补2次啦!”为了防止入住后出现渗水,他只好自掏腰包买防水涂料来修补室内的墙壁。

  据业主反映,金威名苑4栋住宅楼靠北面的墙壁和窗台渗水都很明显,有的飘窗整个窗台内墙都是湿的。

  物管称渗水问题避免不了

  当业主将“渗水问题”给金威名苑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时,他们也通知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双方在维修方式上产生异议:业主认为应该从源头解决问题,外墙渗漏应该铲掉了外墙瓷砖重新做防水处理才是解决问题;而开发商、维修队则认为在外墙砖上涂上防水材料即可,并保证不会再渗水。最后在开发商的坚持下,选择了他们的维修方式,但是效果并不好,当一场雨之后,维修过的地方仍有不同程度的渗水。

  业主们反映,对众多房子墙壁出现的多处渗水迹象,金威名苑物管则是“有投诉才修补”。每处渗漏水的地方,开发商都在楼体外墙上刷上一些胶,楼体上被刷得像牛皮癣一样。而这胶水,只能用几年时间,他们要求开发商铲掉外墙砖,重新处理外墙,同时赔偿业主因此带来的损失。

  就渗水问题,记者到金威名苑物管中心了解情况。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已经联系工程队,明天就会过来。因为前些天下雨,所以也要等墙面干了,才可以进行施工。

  当记者问,为什么渗水现象在交楼之前没有解决,而是等到业主投诉了才去修补?该工作人员说:这个问题是避免不了的,不管什么楼盘都会存在漏水问题,只是严重不严重的问题。

  至于修补过后,墙面能维持多久不渗漏?该工作人员表示,最好是一次性能修补好,但是也会有可能还要修的情况。因为经过五六年的风吹日晒,也不能保障不会再发生渗水情况。只要业主有反映渗水的情况,他们都将尽快组织专业工程人员对相关房屋进行检修。

  律师说法

  开发商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刘先生认为,在本案例中,部分业主收楼时就发现了房子出现了渗水问题,乃是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如果确定是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就形成了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二款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相关法律条文,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而因为是新房,房屋的保修期未满,所以开发商不能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潘伟茂 蔡捷

[作者:陈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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