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故意拖延为新业主办理装修手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新业主1万元损失。
李先生诉称,今年3月,他购买一套房屋,随后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装修许可手续时,工作人员以房屋前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他办理。后直至前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物业公司才给他办理了装修手续。李先生称,自己购买的房屋主要用于经营,因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延迟入住40天,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为李先生迟延办理装修手续是因为根据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需提交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装修说明及图纸等审批材料,而李先生并未提供上述材料。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曾提供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其中显示物业公司未给李先生办理装修手续确因前业主欠费。至于物业公司的辩解,物业公司自己承认在李先生未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的情况下已经为其办理了装修手续,可见此辩称意见并不能成立。李先生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但索赔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1万元。(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