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原告林老太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城市公交车,按照城市公交客运交易习惯,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时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5495.08元、护理费为36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营养费为6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6103.90元。
郭洪涛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头部伤情进行伤残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原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郑州市的林老太在公交车上摔伤。事后,她向公交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