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未成年人两年以上仍找不到亲人的,警方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方便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根据意见,警方将对携带未成年人乞讨行为进行调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批评、教育并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安排护送返乡;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将被直接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意见指出,流浪未成年人如果暂时找不到亲人,可以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接受照顾。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另外,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 提供文化与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并配合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防止未成年人再度流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