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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原副区长受贿案调查:儿子买车企业出钱

2012-09-24 02:01:00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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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委原常委、朝阳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刘希泉,近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认定刘希泉在2008年至2010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下属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贿赂共计186万余元。案发后,刘希泉的家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小金库牵出副区长

  朝阳区政府网站公开资料曾显示,现年56岁的刘希泉历任朝阳区东坝乡党委副书记、金盏乡党委书记、朝阳区委农工委书记、农委主任,朝阳区委办主任、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相关案卷显示,刘希泉案发,源于朝阳区金盏乡的一起拆迁纠纷,这起纠纷使得金盏乡及朝阳区农委的经济问题浮出水面。随后,区农委财务科科员严蓉蓉被调查。随即区农委“小金库”事发。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查到了时任区农委副主任董金亭、农工委书记王宝军、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等人涉案线索。去年5月16日,刘希泉被反贪人员带走。今年3月,刘希泉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检方指控的6项受贿罪名中,有3项同区农委的小金库有关:2008年4月间,收受朝阳区农委用账外资金为其报销的个人购买照相器材款人民币5.29万元;2010年8月出国考察前,通过其个人控制的付某名下的北京银行国际双币卡,收受朝阳区农委从账外提取的人民币30万元;2010年国庆节前,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受朝阳区农委从账外提取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儿子买车企业出钱

  检方还指控刘希泉于2009年底,利用担任朝阳区委常委、朝阳区副区长并负责农村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刘伟(另案处理),以支付刘伟购车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人民币41.11万元。

  刘希泉在侦查阶段供述,叶某当时在金盏乡办企业,因为儿子要买车,所以自己才找到了叶某。“我跟他说我儿子想买辆宝马X5轿车,但手里只有50万元,后来他让我儿子去找他,他垫付了剩下的40多万元车款。”叶某的证言显示,刘希泉当时让其“看着办”,叶某随即领悟刘希泉是让自己给刘伟的车出尾款,并照着办了。

  案卷显示,在朝阳区农委相关人等因经济问题被查后,刘伟曾找到叶某,嘱咐其“如果有人问起X5的事,就说是帮着垫付了20万,而且后来也已经还了。”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北京金港展览展示公司(即金港汽车公园)2000年3月成立,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为其股东之一,刘希泉时任农工商公司经理。朝阳区农工商公司将3.8万平方米的土地以无偿方式提供给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使用50年,作为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除了上述指控,刘希泉被控还曾多次收受来自企业的贿赂:2009年7月间,接受北京冠龙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宝请托,承诺为该公司顺利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赵玉宝给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存10万元;2009年10月、11月间,利用担任朝阳区副区长并负责协调“北京-慕尼黑国际啤酒节”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顺利承办该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秀平给予的北京银行国际双币卡1张,内存501033.84元。

  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对起诉书指控的6项罪名和事实,刘希泉全部承认,但提出自己有自首的情节。刘希泉辩护人也提出,刘希泉在家人的配合下已经全部主动退赃,且刘希泉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滥用职权,其犯罪后果不严重,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刘希泉和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办案机关向法院出具的工作说明显示,刘希泉被抓获的过程及两规期间,并没有主动向组织交代其违法违纪问题,因此刘希泉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其在办案机关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希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希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刘希泉在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此从重处罚。但是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希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晨报记者 何欣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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