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一辆出租车在香炉礁立交桥上停了下来,乘客小民走下了车。约5分钟后,小民在立交桥下的马路中间被人发现,经医院抢救也没能挽回生命……小民家属认为,如果出租车司机于师傅不是在立交桥上违规停车下客,小民也不会掉下桥摔死。为此,小民的家属将于师傅、出租车公司以及其所在集团告上法庭。
当日凌晨3时许,小民从三八广场一家KTV出来后,上了于师傅的出租车。当行至香炉礁立交桥上时,小民在立交桥上下了车。小民的家属认为,正是因为于师傅在桥上停车下客,才导致小民步行下桥,途中发生坠桥意外。
于师傅认为,当时小民上车时说要去山东路附近,后来单方面改变了行程,下车时也付了车费,至此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小民是在此次运输合同终结后发生的意外,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小民搭乘于师傅驾驶的出租车即与出租车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除了履行提供运输服务的协议外,也要保证小民的人身安全。于师傅违反合同义务,明知小民喝过酒,依然在桥上停车下客,这一行为与小民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车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由所在集团承担50%的违约责任。经计算,法院认为,小民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一审作出宣判,由该集团对小民家属作出23万余元的损失赔偿,并驳回了小民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半岛晨报 记者杨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