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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离身遭盗刷 法院判银行担全责

2012-09-18 16:22:00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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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陈先生为其太太办理的信用卡副卡虽未离身,却在澳门被盗刷12086.39元(含透支额度5000元),陈先生与太太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存款7086.39元及利息。17日,广州越秀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该银行向陈先生如数赔偿。

  卡被盗刷7个月无果

  陈先生于1995年3月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为方便使用,于1997年4月为太太申领了一张副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费50000元以下无须输入消费密码,仅需核对签名即可。

  2011年6月18日,陈太太突然收到银行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副卡在澳门三次跨行消费人民币8580.39元、2639.62元、866.38元。

  自己并没在澳门,为何会有消费提示?陈太太马上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其名下信用卡副卡,陈先生于次日挂失主卡。后经银行工作人员提醒,陈太太于2011年6月24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报案,并将报案回执、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等待银行处理。

  但7个月过去,银行并无处理结果,也无确切答复日期,于是陈先生夫妇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属伪卡交易

  经法院审理查明:银行提供的三张POS机签购单显示,陈太太名下的信用卡三笔消费签名均为“梁天富”,不是持卡人陈太太的名字。且据陈先生夫妇提供的港澳通行证显示,两人于2011年6月8日进入澳门并于当日离开,后又于2011年8月30日进入澳门并于当日离开。两人并没有于2011年6月18日进入澳门的记录。

  越秀法院认为:从各种事实综合分析,陈太太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三笔刷卡消费属于伪卡交易行为。

  被告辩称,陈太太可能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或保管信用卡不善,将信用卡遗失造成他人使用。但被告并未提供出该方面的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原告的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向原告陈太太核发信用卡,却未能保障卡片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发生伪卡交易时,也未能有效识别避免,最终导致原告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被盗用,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陈先生夫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不上诉。而银行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与当事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 夏杨 实习生 林晓俊

[作者:孟欣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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