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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超期半年交房 买主申请仲裁获万元违约金

2012-06-07 09:17:00 来源: 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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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的张先生交全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却超期半年才交房。近日,哈尔滨仲裁委的一纸裁决书,让张先生获得违约金1.2万元。

  2010年8月,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哈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一次性交付购房款。但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超期半年才交付张先生所购房屋,构成违约。张先生与开发公司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违约金的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到哈尔滨仲裁委提出申请。张先生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应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过低,请求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增加违约金数额;开发公司则认为张先生请求在合同约定之外计算违约金,没有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其要求增加违约金或者超过合同约定之外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公司迟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仲裁庭依法予以适当调整,调高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仲裁庭裁决,开发公司给张先生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及仲裁费用1.2万余元。

  哈尔滨仲裁委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签订购房合同交付款项后,开发商如果出现房屋逾期交付,交付之后房屋质量出现暇疵,小区绿化与配套设施与当初销售的承诺不符,产权证逾期办理等问题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彻底解决纠纷,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才能使权益更有保障。(记者 王瑞)

[作者:张慧鑫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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