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著名交通事故处理专家、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平民英雄’吴斌被金属块击中牺牲事件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系特例。”
宋晓春介绍说:“我们习惯上描述的交通事故是需要交通主体的确定行为,但某些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只是暂时的不确定,等确认了金属块来源,肇事车主和驾驶员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至于可能牵涉的行政、刑事责任或可能涉及机械事故,要等调查情况进一步明了才能判断。”
【事件回顾】
金属块究竟从哪里来?
将这起事件理解为交通事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张谷表示认同,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交通事故不一定要有两辆车的实际接触碰撞,像某些地方发生的不正当超车,导致旁边车上的人因受过度惊吓而摔下来,也属于交通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
5月29日中午11时40分,杭州长运运输集团客运二公司驾驶员吴斌驾大型普通客车,在沪宜高速公路由无锡往宜兴方向行驶至阳山段时,对向车道突然飞来一块金属块,击穿吴斌所驾客车前挡风玻璃,砸中吴斌胸腹部,吴斌因抢救无效于6月1日不幸去世。
6月4日,江苏省无锡警方证实,经过前期调查,击中吴斌的金属块重达3.5公斤,经过专家及4S店、汽修厂相关人员论证,确认系车辆制动毂残片,这起事故初步确定为意外。
金属块究竟从哪里来?是从哪辆车上飞出来,还是前车掉下来,被后车碾压后飞起来砸中吴斌所驾驶的客车?
“这是我们调查的重点和难点,调查组已排除人为抛掷的可能性。”无锡市交巡警高速三大队副大队长曹建平告诉记者,调查组已调取近20个收费站、服务区、高速公路段面等场所相关时段的视频监控记录,甄别筛选3000余辆事发时段途经沪宜高速的相关车辆,确定了9辆重点嫌疑车辆。
“要与金属块‘飞出来’的特征符合的车型,直觉判断是一辆大卡车。”宋晓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车辆在高速行驶运转,如果构造是内置型,那金属块肯定是飞不出来的,只能是外露型构造。
“维修部门经常接触类似的刹车毂脱落飞出来伤人的事故。”杭州长运集团副总工程师金柏正介绍说,“从监控视频里看到,当时只有一辆红色重型卡车从对向车道驶过,我觉得它的嫌疑最大!”
【责任分析】
肇事者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确认了肇事车辆,那么,这起事件中,肇事车主与驾驶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承担民事责任是肯定的。”民法学专家、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思荣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罗思荣介绍说,本事件中,车辆制动毂残片击中吴斌并致其死亡的事实和证据都非常清楚,因此,一旦最终确定肇事车辆,车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相关费用。
张谷分析认为,如果该肇事车辆在上路前经检查是好的,而是在行驶中出现了问题,那么可能涉及车辆质量或保养的问题,车辆质量问题涉及到的是制造商,是否可能存在设计缺陷;依据规定,所有允许上路的车辆都要登记并实施验车程序,如果车主与驾驶员是合一的,驾驶员有义务检查车辆的安全情况,如果没有检查,涉及的是驾驶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属于单位,且车主单位没有履行督促教育义务,可能要和驾驶员一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无论是过错还是意外,依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谷说,“强制责任险的赔偿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超出限额部分要由过错一方即肇事车主或与驾驶员一同承担。”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