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忆述被告先带他到酒店健身室拍照,再带他到酒店房。他在酒店房间内,经被告游说下愿意拍一些性感照,被告将四至五条T-Back给他穿上,他换上首条“穿窿T-Back”后,阳具展露,期间被告藉词要求做一些“调整”上前用手摸他的阳具。A形容被告用两只手指“左右郁一郁佢(阳具)!”此时被告展露令他不舒服的笑容。
A指出,当被告照完一批相片后,再要求他换上另一条T-Back,并走近并跪在他的前面,用双手手指欲梳理他的耻毛。
A忆述他当时已想停止试镜,事后亦后悔拍摄此批照片,不过他当时仍十分年轻,不懂反应,加上他不想失去公司的客户,又想获得工作,于是才没有反抗。A完成拍照后,被告问他“会不会做chicken(鸡)?”,他才醒悟自己并非在拍摄时装照。数星期后,A再接到被告的恐吓来电。当被主控官问为何不报警时,A情绪激动,并流下男儿泪,法庭见状即宣布休庭,让A平复情绪。
辩方指A主动挑逗
辩方盘问A时,说出另一版本。辩方指,被告在试镜当日赞A长得像外国男星李察基尔和约翰特拉沃特,并向A道明他的游戏规则,被告解释试镜如同“选美淘汰环节”一样,若A留到最后阶段,才可成为他的“男朋友”。辩方又质疑,是A主动穿上性感T-Back,摆出各种性感姿势,又挑逗被告及暗示他没有钱需要工作,甚至赤裸全身,让被告为他口交,从而希望获得工作机会,甚至可以受被告包养。不过A一概否认,A否认他曾经以性利益换取工作机会,而香港行内亦少有这类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