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以较轻罪名起诉
昨天,武进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武进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以来,刘某雇用周某等人,以冷冻猪肉为原料,添加红粬粉、胭脂红、牛肉香精等加工成假牛肉,累计销售给江苏昆山柏庐批发市场的戴某假牛肉5106斤,金额74037元;销售给凌家塘农贸市场上的某品牌冷鲜肉店店员周某160斤,金额2700元。2011年12月31日案发时,查获假牛肉及过氧化氢等相关物品。昨天,法院当庭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在庭审中,承办检察官表示,虽然刘某生产加工牛肚牛杂使用了过氧化氢,但由于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提供相关鉴定证据,不能以罪名较重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起诉。
食品加工不得使用双氧水
武进食安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双氧水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但由于双氧水挥发性强,这给执法机构取证带来难度。而胭脂红、红粬粉不得在肉制品中检出,“按照目前法规,如果假牛肉里检出红粬粉、胭脂红,也只能说是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