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并对准入、经费管理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出资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公共事业,侧重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商言商,追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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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构参与新农合,会不会“挖”走原本属于农民的利益?如何做到经营“保本微利”?多部门协调,监管能否“无缝对接”?
诸多问题,社会各界颇为关注。
一问 是否占用医保资金
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零星试点已逾10年。据保监会统计,2011年,全国共有134个县由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服务,覆盖3000万人,委托管理资金46亿元。
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较为普遍的是政府组织农民缴费,连同财政补贴,汇入财政基金专户;保险公司办理报销补偿等业务;卫生、财政部门负责账户监管、费用核算、资金划拨。
在这一模式中,一般由保险公司牵头建立“支付结算平台”,实现病人诊疗费用信息在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的共享。具有医疗专业背景的保险专管员对医生处方、用药及患者药费等实施动态监控。
在便利农民的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医生“大处方”等行为,堵住医患勾结“挂床”套取医保资金的漏洞,提高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